職工發生工傷
在進行工傷認定之后
還有一個重要的環節——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
因申請領取病殘津貼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向待遇領取地或者最后參保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溫
馨
提
示
工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01
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資料;
02
被鑒定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申請材料
不得要求重復提交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網絡
接收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單位蓋章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職工可以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資料。個人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
多久可以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電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當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病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鑒定人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二)傷病情介紹,包括傷病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
(三)作出鑒定的依據;
(四)鑒定結論;
(五)權益告知。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被鑒定人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有異議怎么辦?
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訴訟?
勞動能力鑒定屬于專業技術性鑒定
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訴訟受案范圍
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